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