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恐嚇之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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