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35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乙○○精神上損害,又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犯行,庭訊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