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左智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肆萬零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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