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33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李映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映麟於民國(以下同)101年0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08月23日起至103年08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等於102年0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