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債務人 張堯炘 即 蔡秀朱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肆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