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泰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泰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泰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8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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