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鄭欣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美玲 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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