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5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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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5673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五樓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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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