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5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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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5673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五樓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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