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598號原告 蕭鳴鴻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李德芳 被告 李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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