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感裁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感裁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4年度感裁字第6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其中另涉犯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嫌、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及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部分,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治安法庭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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