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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