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陳奕男 被告 陳鈺婷
葉家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執行中) 吳帥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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