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賢 (原名 林俊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第一項聲明請求147,900元中,本金、利息(含計息期間、利率)各若干。
二、陳明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原因事實。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