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柒肆叁公克、零點零陸柒柒公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被告巫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各為0.0743公克、0.0677公克、包裝袋2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本案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該案扣案之毒品2包(驗餘淨重各為0.0743公克、0.0677公克、包裝袋2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民國101年11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該扣案之毒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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