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晶成 不動產經紀業(永春不動產龍山店)法定代理人 劉琇娥 被告 杜逸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逸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被告杜逸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