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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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琇雯
蕭兆祺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新竹律師公會 吳聖欽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將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