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7號聲請人 蔡苡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秀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台端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
三、請求之本票正本。
四、依卷內本票影本所載,受款人為 蔡佳真 ,請釋明台端與蔡佳真為同一人,如非同一人,請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
五、相對人洪秀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