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附帶上訴人 楊俐齡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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