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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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2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王端書 訴訟代理人 沈之馨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徐大維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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