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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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債權人德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彤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振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陳彤紹現為德墩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債務人高振益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
㈢提出債務人「高振益(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