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債權人 李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雯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等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 鄧小飛 為債務人鄧雯妃之釋明資料。
㈢請釋明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