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嘉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嘉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嘉益(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以民國113年2月19日函檢附聲請狀繕本,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2月19日113中分 慧刑儉 113聲230字第01613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第73頁、第75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刑,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5月之範圍。復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罪質與手法相似(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行為時間重疊或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惟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不同,行為時間間隔1年餘,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曾嘉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07.08110.06.23110.06.2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16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80、2894號判決日期111.12.16112.03.08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80、28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6112.04.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2號(編號2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強制換頁==========編號456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06.19至110.07.01110.06.06至110.06.26、110.06.21、110.06.24至110.06.30110.06.07至110.06.17110.05.31至110.06.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9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80、2894號判決日期112.03.0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80、28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2號(編號2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強制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