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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