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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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9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南監獄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2748),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殘留海洛因殘渣袋壹小包(毛重零點 參伍克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裁定送強制戒治,於同年7月7日經停止強戒制治並釋放交付保護管束,且於93年2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處分不起訴。其又曾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同年10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竟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集合性犯意,自95年5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晚上8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路6段132號住處、台南市○○路某一加油站廁所及台南市○○路市立殯儀館廁所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多次。嗣其首於同年8月17日晚上9時5分許,經警在台南市○○區○○路六段132號前,發現騎乘機車之甲○○行跡可疑,遂加以攔查,當場在其褲袋內查獲其所有之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1小包(毛重0.35公克)及供施海洛因用之注射針筒1支,嗣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其又分於同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11月24日零時12分許,經警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現嗎啡陽性反應。
二、本件證據如下:本件除被告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不諱,且其最後二次驗尿結果均呈現嗎啡陽性反應,復有長榮大學確認報告二份及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同局海南派出所偵辦被告涉嫌毒品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各乙份附卷足憑,應予補充外,其餘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將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刪除,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立法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刑法第56條修正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前後施用毒品行為,係因毒品成癮性所致,其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揆諸上開說明,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評價上應認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且此種集合犯既係有包括一罪特質,則本件被告自95年5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晚上8時許止之施用犯行(其時間涵蓋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後),自認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刑法,不生新舊法之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被告於95年8月18日起之施用犯行,雖未經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繼續犯之包刮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