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4號被告 林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66號、
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彩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如附表所示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林彩鳳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5785號卷第56頁、97年度毒偵字第6423號卷第45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附表┌──┬───────┬────────┬─────────┐│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透明結晶體1│為警於97年10月13日│││安非他命1包│包,經檢出甲基安│晚間8時30分許,在││││非他命成分,淨重│桃園縣中壢市○○路││││0.10公克,因鑑驗│與環中東路口,自被││││使用0.016公克,│告身上查扣。││││驗餘淨重0.084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8日編號CH│││││/2008/A033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二│第二級毒品甲基│送驗透明結晶體1│為警方於97年11月27│││安非他命1包│包,經檢出甲基安│日晚間7時30分許,││││非他命成分,毛重│在桃園縣中壢市榮民││││0.3公克,因鑑驗│路241巷前自被告身││││使用0.018公克,│上查扣。││││驗餘淨重0.282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12日編號CH│││││/2008/C005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