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00號原告 張總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於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起訴狀未據表明被告、訴之聲明(即表明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及訴訟標的(即針對何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補正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參照),應一併予以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