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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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胡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16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並約定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103年2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