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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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債權人 葉宏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文彰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者,為當事人能力之欠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文彰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葉文彰業於民國99年5月1日死亡,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葉文彰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