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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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原告 羅優美 被告 梁瑋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4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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