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03號聲請人 朱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