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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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33號聲請人 宋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温鳳琴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之規定,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陳報遺產清冊之人,僅繼承人始能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向本院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主張被繼承人温鳳琴(00年0月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6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狀、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然聲請人前已於106年2月17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是聲請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已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聲請人已非繼承人,依上揭規定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