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麗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捌小包(檢驗後淨重共拾貳點捌伍壹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7段77巷206號,查獲被告陳玉麗(所涉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0年7月12日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另外不起訴處分)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小包(含袋重17.02公克,驗餘淨重12.85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驗餘淨重共12.851為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2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309號卷第18至20頁)。
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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