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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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八月確定後,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五○一七三八七七○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等情,有該署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五○一七三八七七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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