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黃南謙 原告 洪徐秀蓉 原告 洪順平 原告 洪神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麗月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洪祖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2,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
二、被告洪祖城之最新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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