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VANTUAN(中文名:陳文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TUAN(中文名:陳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ANVANTUAN(中文名:陳文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