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再字第145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再字第145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再字第126、127、128、129、
130、132、133、134、135、137、
138、145、146、147、148、149、
150、151、152號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5月29日113年訴字第19至23、25至28、30、31、38至45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再審申請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再審申請人主張本院113年訴字第19至23、
25至28、30、31、38至45號訴願決定(下稱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各該法院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或重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再審申請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再審申請人不服附表所示原確定訴願決定而申請再審,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的再審理由,雖主張原確定訴願決定顯有應適用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而未予適用的錯誤,然而未具體指出該決定所適用的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的情事。依據前述規定,本件再審的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至再審申請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麟倫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表┌─┬──────────┬─────────┬────────────┐│編│訴願再審案號│原確定訴願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號││││├─┼──────────┼─────────┼────────────┤│1│113年再字第126號│113年訴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4號│├─┼──────────┼─────────┼────────────┤│2│113年再字第127號│113年訴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29號│├─┼──────────┼─────────┼────────────┤│3│113年再字第128號│113年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30號│├─┼──────────┼─────────┼────────────┤│4│113年再字第129號│113年訴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3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5│113年再字第130號│113年訴字第23號│度賠字第72至77、111│││││年度賠字第1至14號(│││││計20件)│├─┼──────────┼─────────┼────────────┤│6│113年再字第132號│113年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4號│├─┼──────────┼─────────┼────────────┤│7│113年再字第133號│113年訴字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5號│├─┼──────────┼─────────┼────────────┤│8│113年再字第134號│113年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110年度││9│113年再字第135號│113年訴字第28號│賠字第12至15、17至│││││31號(計19件)││││││├─┼──────────┼─────────┼────────────┤│10│113年再字第137號│113年訴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13號│├─┼──────────┼─────────┼────────────┤│11│113年再字第138號│113年訴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14號│├─┼──────────┼─────────┼────────────┤│12│113年再字第145號│113年訴字第3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賠字第13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13│113年再字第146號│113年訴字第39號│度賠字第15至23、26│││││、28至32、34至36│││││號(計18件)│├─┼──────────┼─────────┼────────────┤│14│113年再字第147號│113年訴字第40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賠字第37號│├─┼──────────┼─────────┼────────────┤│15│113年再字第148號│113年訴字第4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17號│├─┼──────────┼─────────┼────────────┤│16│113年再字第149號│113年訴字第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賠字第12號│├─┼──────────┼─────────┼────────────┤││││臺北高等行政法110年度││17│113年再字第150號│113年訴字第43號│賠字第32至51號(計│││││20件)│├─┼──────────┼─────────┼────────────┤│18│113年再字第151號│113年訴字第4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21號│├─┼──────────┼─────────┼────────────┤│19│113年再字第152號│113年訴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賠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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