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上 訴 人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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