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侯冠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286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558元,共計新臺幣2542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