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金(價)額包括以下二項(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㈠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2月起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5,000元予乙○○;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參照)。㈡相對人應給付乙○○75,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參照)。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敏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