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周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為明瞭全部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訂。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尚應敘明理由,說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否則,仍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末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均屬之(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案號民事判決核閱無訛,應堪信聲請人為當事人,先予說明。然上揭事件業經三級三審裁判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案號查詢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僅泛言「為明瞭全部開庭內容」云云,並未敘明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再觀諸首揭案號之歷審裁判書,聲請人始終參與訴訟程序(均非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甚至委任律師維護其訴訟權益,實難推諉其不知開庭內容。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