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債權人 詹宗家 上列債權人詹宗家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宗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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