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564號債權人 賴勇 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長裕 、 何姵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是否有誤?(依狀附證明書
何姵萱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9月20日及106年10月26日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還款期限(為借款日起算30個月)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