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558號債權人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奎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究為「208,738元」或「277,993元」
?(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債務人借貸金額與本票票面金額不相符,並說明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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