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何國榮 原告與被告 黃進財 即 鍵佑 企業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