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覃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如上所示之一部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應予補充。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