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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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2023號、97年度執聲字第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59號判決、97年度沙簡字第641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各該判決原宣告之從刑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97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892號│度毒偵字第34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59號│97年度沙簡字第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3日│97年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59號│97年度沙簡字第641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10日│97年11月3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備註│度執緝字第2023號(97年度執│度執字第16772號│││字第9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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