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胡詠勝 被告 胡怡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2萬5,8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