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何美玲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被告 潘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梁靖瑜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何美玲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被告 潘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