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斯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光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同柏企業有限公司,如欲請求票款,需以發票人為債務人,)。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